輸入公司名稱、姓名、案由或關鍵字,查詢各級法院民事、刑事、行政裁判。目前收錄 130,768 筆,涵蓋 1996-01 ~ 2026-06
找到 48,941 筆裁判書
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警惕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06條,判決 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曉霜提起公訴,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
所示之刑 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警惕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狀
所示之刑,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284條前段、第62條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逕以簡 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簡易判
。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,檢察官郭俊男到庭執行 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威龍
。 本案經檢察官江孟芝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檢察官周盟翔到庭執 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
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356號 附民原告 邱名荃 附民被告 陳中聰 上列被告陳中聰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280號 ),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,因事
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簡附民字第410號 原 告 林玉庭 被 告 周傳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(本院112年度交簡字第3851號),經 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
所示之刑,並定其應執行之刑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刑法第224條 、第51條第5款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,檢察官甲○○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
所示之刑,並參酌被告就本案各次犯行之犯罪 時間,且所犯罪質相同,被告所為犯行之行為與時間關連性 較為密接,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,則處罰之刑度將 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,違反罪責原則,另考量被告各該行
。 本案經檢察官吳毓靈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、檢察官彭盛智聲請再 審,檢察官王鈺玟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 法 官 周宛瑩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鄭燕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、犯罪事實、證據名稱、對於被告有利證據不採 納之理由及應適用之法條」。前項判決,法院認定之犯罪事 實與起訴書之記載相同者,得引用之。 二、本案犯罪事實引用附件(即檢察官起訴書)之記載。 三、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
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不得抗告。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 四、沒收部分 按「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 者,依其規定。」;「前二項之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 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。」刑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又被 告所竊得2千元係其犯罪所得,未扣案,應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、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,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, 追徵之。另被告竊得錢包1個、告訴人之身分證、健保卡等
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易字第171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凱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12年度偵字第2 3810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所示之刑。 三、沒收: ㈠按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規定:「查獲之第一、二級毒品及 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,不問屬於犯罪行為 人與否,均沒收銷燬之;查獲之第三、四級毒品及製造或施 用毒品之器具,
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易字第18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江茂財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,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第一審 判決(112年度易字第1800號),提起上訴,經核其上訴狀未敘
所示之刑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李駿逸提起公訴,檢察官周文祥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本案經檢察官郭文俐提起公訴,檢察官甲○○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