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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盧妙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,向
所示之擔保物,依前開規定 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、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
所示之擔保金,合於首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106條前段、第104條第1項第3款規定,裁定 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
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葉文雄 葉文憲 葉哲佑 相 對 人 葉文耀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葉
所示之擔保物 ,以本院112年度存字第1222號提存後,遂以本院112年度司 執全字第338號對相對人之責任財產假扣押強制執行在案。 因聲請人已撤回上開假扣押執行程序、併撤銷上開假扣押裁 定確定(本院
所示之擔保,並以本院110年度存字第695號擔保提存 事件提存在案。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提存物,爰聲 請返還提存物等語。 三、經查,聲請人上開主張,業據其提出相對人之同意書正本、 及相對人公司變更登記表
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所示之擔 保,並以鈞院112年度存字第243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 。茲因相對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上開提存物,爰聲請返還提 存物等語。 三、查聲請人上開聲請,業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司裁全字第150
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,以書狀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張吉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件裁定,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
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婚字第140號 原 告 乙○○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○0號(附七工0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○○間請求離婚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。經查,本件請求離婚係非因財產權起訴之事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涂秀玲 法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涂秀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不得抗告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 法 官 涂秀玲 法 官 蔡家瑜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
第2項所示。 四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、第2項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宗賢 法 官
第2項所 示。 五、結論: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 、第2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、第436條之 19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
第2項所 示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、2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95條 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
第2項所示。 五、據上論結,本件上訴為不合法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 第1項、第2項、第436條之19第1項、第444條第1項前段、第 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