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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卓芳貞 被 告 陳嘉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
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原附民字第5號 原 告 張鳳 被 告 陳嘉怡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原金訴字第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榮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盧伯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鄭諺霓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方宣恩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孫偲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中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蘇珈漪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應附 繕本)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 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( 依刑事裁判書類簡化原則,僅引用程序法條),逕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
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1項,刑法第18 5條之3第1項第1款前段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
所示之刑,並諭知得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 454條第2項(依刑事判決精簡原則,僅記載程序法條),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對本判決上訴,
所示之刑 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再審酌被告各罪之犯罪態 樣、相互關係、時間間隔、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 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,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,併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(基於
為累犯之諭知, 附此敘明。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飲用酒類後,於體內酒 精未完全代謝而不能安全駕駛之情形下,仍貿然騎乘機車上 路,所為非是;被告已發生自摔事故,對道路交通安全造成 較大
所示之刑,並諭知徒 刑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1項,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 法第1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
所示之刑,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被告固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一所示犯罪科刑,及 於民國107年7月9日執行完畢情形,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 案紀錄表可參,然本案被告酒駕行為時間112年12月2
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嘉交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LIMBING GERELIT PEPITO(菲律賓籍)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,經檢察官聲請以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