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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刑法第277條第1項、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,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程明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心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
。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
。 本案經檢察官董良造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
。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
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 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: 一、主 文: 張心怡犯竊盜罪,處有期徒刑肆月,如易科罰金,以新臺幣 壹仟元折算壹日。 二、犯罪事實要旨:
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46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田裕仁 林鼎宜 李峻凱
。 本案經檢察官洪景明偵查起訴、檢察官林小刊蒞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嘉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、犯罪事實要旨、處罰條文、附記事項, 及告以上訴限制、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,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: 一、主 文: 藍柏翔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而侵占遺失物,處罰金新臺 幣伍仟元,如易服勞役,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
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易字第75號 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翔寧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,經檢察官提出公訴(112年度調院偵 字第229號),本院判決如下:
所示之處罰。 扣案之鋁棒1支為被移送人所有,且係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所用之物,業經被移送人自承在卷,且沒入符合比例原則,爰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規定,宣告沒入之。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、第63條
所示之刑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林愷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
所示之刑及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。 三、按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;犯罪所得已實際 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,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、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查本案被告之犯罪所得車
所示 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4條第2項,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,刑法第11條前 段、第47條第1 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,
所示之刑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蔡明儒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
所示之刑 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
所示之刑。 三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 訴。 本案經檢察官郭欣怡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沒收之說明:本案被告就因詐欺告訴人而獲取其提供之計程車 載運服務利益即車資2,500元,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,未實際 合法發還告訴人,雖未扣案,爰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 、第
。 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起上訴 。 本案經檢察官張鳳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錦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