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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本案經檢察官黃莉娟提起公訴,檢察官劉宗慶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中和 法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
所示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,刑法第50條第2 項、第53條 、第51條第5 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施柏宏 法 官
。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,檢察官黃棋安到庭執 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林卉聆
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201號 原 告 邱○承 法定代理人 邱○華 楊○宜 被 告 趙偉宏 吳叡旻
所示之刑 。 四、未扣案之鐵條1支,係被告甲○○持以毆打告訴人所用之物, 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,復未經扣案,衡諸該物非違禁物或 其他依法應沒收之物,於日常生活易於取得,欠缺犯罪預防 之有效性,堪認無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郭世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所示之應執 行刑,併援引受刑人劉政修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資為附件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0條第2項、第53條、 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
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本案經檢察官林宜賢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五、如不服本件判決,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
所示之刑,並諭知 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。 四、末以,被告所犯之罪,經本院量處得易科罰金、易服社會勞 動之刑,然是否准許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,核屬執行檢 察官之裁量權限,被告得於判決確定後,依法向執行檢察官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自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得提起上訴。 六、本案經檢察官廖倪凰聲請以簡易判決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逕 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七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,上訴於第二審合議庭(
所示之 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被告以不詳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,且未查扣施 用毒品之工具,復無證據證明尚屬存在。衡諸上開器具非違 禁物或其他依法應沒收之物,不具刑法上之重要性,爰不予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。 四、被告竊盜所得之StarRing牌璀璨星環真無線藍芽耳機1盒, 為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,惟未扣案,且被告供稱:放 在家裡等語(見偵卷第25頁),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