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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黃真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
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190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賴鵬仁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為被繼
。 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
所示。 三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整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家事法庭
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繼字第67號 聲 請 人 即繼承人 姜憲明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聲請人為被繼承人謝
中敘明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,自無庸於 本裁定中重複計算,是扣除上開程序費用1,000元後,酌 定本件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代墊費用 合計為38,655元(計算式:35,000元+3,6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顏苾涵 法 官 何松穎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
第1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僅提出民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狀表示該債務尚有糾葛等語。 四、本院之判斷: 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111年7月出貨 單、統一發票、運費明細表;
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20號 原 告 張郁琳 被 告 鍾惠有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,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損害賠償,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(112年度
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27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黃家宏 被 告 徐增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中華民國
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30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士朋 被 告 邱義淳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交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
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42號 原 告 楊皓宇 被 告 劉奕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
第一項所示。 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。 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經原告提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為 證(卷第63頁),並有本院112年度苗金簡字第179號刑事簡
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7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江至欣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本院提
第3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景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,向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