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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林大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岷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翁健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葉作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華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所示之刑,並就有期徒 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罰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,以示警惕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、第3 項、第454 條第2 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54條第2項,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自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(應附繕本
所示之刑,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三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本)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,以資懲儆 。 三、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3項、第4 54條第2項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據上論斷,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 ,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。 五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(應附繕
所示之刑,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被告竊得如聲請書所示之物,經聲請意旨載明聲請沒收、追 徵之理由,核屬正當,且考量將來執行名義及手段之不同, 爰宣告如主文所示。 六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 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,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,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。查被告竊取之魚片已發還 被害人,有贓物認領保管單在卷足參(見偵查卷第29頁)
所示之刑,及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,並 就各宣告刑與應執行之刑,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 規定,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㈣扣案之吸食器1組、塑膠盒1個,分別為被告所有供聲請簡易
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至於被告丙○○、甲○○、戊○○所持用之球棒,雖係供本案犯罪 所用之物,然未據扣案,現是否仍存尚有未明,且上開物品 單獨存在不具刑法上之非難性,倘予追徵,除另使刑事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,有臺灣高 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,其因一時失慮偶罹刑典, 犯後已返還侵占之現金予告訴人,告訴人同意不予追究被告 犯行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5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高上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
所示之刑。 三、沒收: (一)按「供犯罪所用、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,屬於犯 罪行為人者,得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,依其規定」、 「前二項之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 時,追徵
所示之刑,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 準。 三、沒收部份 (一)扣案含大麻之煙油1支(驗前毛重15.5736公克),經送驗 檢出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、大麻酚等成分,有臺北榮民 總醫院112年6月