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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呂明燕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璧君 法 官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志瑩 法 官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
所示。 據上論結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,刑法第53條、第50條 第1項前段、第51條第5款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九庭
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8號 公 訴 人 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涂源鋐 選任辯護人 王炳人律師 被 告 劉熙旻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蕭啓訓
為 無罪之宣示;然於實質上一罪,因係一行為觸犯一罪名,若 起訴實質上一罪之事實,僅其中部分事實成立犯罪,其餘部 分不成立,係無礙於案件同一性之事實減縮,就不成立犯罪 之部分事實,並無於理由中說明不另為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柳章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
所示 之刑,以期相當。 肆、沒收: 一、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。但有特別規定者 ,依其規定;前2 項之沒收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 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、第3
。 本案經檢察官吳珈維提起公訴,檢察官陳昭銘到庭執行職務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貞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如不服本判
所示之刑,並均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再審酌被告本案犯罪類型、手法、時間分布等 因素,依其所犯2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、罪責原則及合併刑 罰所生之效果等,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,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
欄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一主文欄所示之 刑及沒收。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。 犯罪事實 一、黃耀慶基於同時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、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之犯意,分別於附表一編號1、2、3所示之時間、地 點、以附
所示之刑,並就所處罰金部分 ,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。 四、沒收部分: ㈠犯罪所得,屬於犯罪行為人者,沒收之,於全部或一部不能 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,追徵其價額,刑法第38之1第1項前 段、第3項定有明
」欄所示之刑及沒 收。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。 犯罪事實 一、陳帝全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基於竊盜之犯意,先後於如 附表所示之時間、地點,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,竊取如附表 所示之人等之財物。嗣經如附表所示之人等發現遭
為累犯 之諭知)。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,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,歷經觀 察、勒戒程序及經法院論罪科刑,仍未能完全戒斷毒癮,竟 再為本案施用毒品犯行,顯見其戒毒意志不堅,又施用毒品 對於社會秩序
將各種加重條件揭明即可。 ㈢被告前因竊盜案件,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111年度豐簡字第 4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,於112年2月14日執行完畢 (下稱前案,於本案構成累犯,最高法院112年度台非字第8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羅貞元 法 官 郭世顏
所示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。 五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、第454條第2項,以簡易判 決處刑如主文。 六、如不服本判決,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,以書狀敘述 理由(須附繕本),經本庭
所示 之刑,併諭知易科罰金、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,以為警惕, 並符罪刑相當原則。 四、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、第454條第2項,刑法第185條 之3第1項第1款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42條第3項,刑法施