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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2年度簡字第320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鄭金興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農業部、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及胡寶琳間農 保等事件,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112年度簡字第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陳鴻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
第2項所 示。 九、據上論結,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,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 、第195條第1項後段、第98條第1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
(下稱原處分),原 告於112年7月19日收受(見本院卷第90頁),於112年7月26日 起訴。 二、原告主張及聲明: 桃園市龜山區萬壽路與新樂街口至萬壽路二段931號間,未 設置最高限速標誌及標字,違
第2項所示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蔡鴻仁 一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二、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
,原告於112年3月9日收受(見桃院卷第87頁),於112年3月1 5日起訴,被告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送達起訴狀繕本後重新 審查,於112年6月5日將如附表所示裁決書處罰主文第一項 後段改為:「罰鍰限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唐一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陳怡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翊哲 法 官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常智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按他造 人數附繕本)。
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地訴字第17號 原 告 侯芳瑞即瑞濠行 上列原告因都市計畫事件,不服新北市政府中華民國112年12月1 4日新北府訴決字第1121919392號(案號:0
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3年度監簡字第12號 原 告 吳韓洲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假釋事件,原告提起行政訴訟,本院裁定如 下: 主 文 本件移送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。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洪任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
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 113年度簡字第21號 113年2月20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呂恪誠 被 告 國防部 代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
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法 官 林敬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提出 抗告狀並敘明理由(須